广州城市理工学院学生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普通门诊医疗费统筹管理试行办法 (2026年修订)

发布者:张杰发布时间:2026-06-23浏览次数:10

广州城市理工学院学生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普通门诊医疗费统筹管理试行办法

2026年修订)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本校学生医疗健康保障水平,规范学生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以及《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穗府办规〔202114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办学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通过本校统一参加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当年度医疗保险费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本校确定校内医疗机构(广州城市理工学院卫生所)为参保学生城乡居民医保选定医疗机构,该机构依法依规为本校参保学生提供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普通门(急)诊医疗服务。

第四条学校成立学生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面负责本校学生医疗保险各项工作,主要职责为:制定并完善学生门诊医疗相关管理制度,统筹管理学生普通门诊专项资金;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医保工作执行过程中的各类问题;及时查处医保工作中的违规行为,形成处理意见并向学校专题汇报;必要时向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反馈相关工作情况。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分管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后勤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学生工作部(处)、财务处及各学院党组织。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医保办”),办公地点设于校卫生所,具体承担学生医保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按相关标准定期拨付的普通门诊统筹医疗费用,实行专款专用管理,作为本校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学生普通门诊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付参保学生在校内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校外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时发生的,符合广州市城乡居民医保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第六条 参保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的报销及费用分担,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校内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参保学生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校内卫生所就诊,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普通门诊专项资金与学生个人按比例分担,其中学生个人自付10%,普通门诊专项资金支付90%

(二)校外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参保学生先行自费结算门诊医疗费用,后凭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发票)、门诊费用明细清单、就诊病历等完整资料,向医保办申请零星报销。经医保办专人审核通过后,符合大学生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普通门诊专项资金按相应比例报销:在普通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报销比例不低于80%;在其他医疗机构和指定专科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报销比例不低于55%。校外医疗机构门诊报销实行月度限额管理,限额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三)报销时限要求。参保学生就诊后,原则上应在3个月内向医保办提交零星报销申请;当年度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申报截止时间为就诊年度的次年315日,逾期医保办不予受理。

门诊特定病种、门诊狂犬病疫苗接种、产前门诊检查及住院医疗保障工作,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按《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定执行:

(一)参保学生在广州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凭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就医登记手续,出院时按规定在医疗机构直接办理记账结算,无需经学校卫生所审核。

(二)参保学生确需异地住院治疗的,按广州市医保政策规定办理临时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备案成功后,凭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在异地就医备案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登记,出院时按规定直接办理记账结,无需经学校卫生所审核。

参保学生发生下列情形的,当次产生的医疗费用,普通门诊专项资金不予支付:

(一)自杀、自残导致的伤病(经鉴定为精神病的除外);

(二)因斗殴、酗酒、吸毒,以及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或涉嫌刑事犯罪行为导致的伤病;

(三)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医疗事故等明确由第三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或依法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四)各类疫苗接种产生的费用;

(五)国家、广东省、广州市医疗保障政策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参保学生应当妥善保管本人医保凭证,严禁将本人医保凭证出借他人使用,严禁冒用他人医保凭证办理就医、费用报销等手续。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学生,一经查实,学校将依据学生违纪处分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将有关情况上报上级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及教育主管部门。

本办法自20251120日起施行。原《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普通门(急)诊医疗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华广后〔201419号)同时废止。

第十本办法由后勤处(卫生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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